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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打壓加密幣 港迎發展良機(2023年5月6日)

已更新:2023年5月17日


美國傳來的一則關於加密貨幣是否證券化的法庭消息,成為全球加密貨幣行業,茶餘飯後熱烈討論的話題。


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主席Gary Gensler早前明言加密貨幣企業,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,故無必要專門為加密貨幣公司設立新法律。他表示比特幣以外的一切加密貨幣都是證券(Everything other than Bitcoin is a security),Gensler的聲明反映了SEC長期以來的觀點:許多加密貨幣和加密資產是美國法律規定的證券。


SEC對證券的定義很寬泛,它包括任何個人將資金投資於共同企業的投資合同,期望僅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(any investment contract in which an individual invests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with the expectation of profits 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)。換句話說,如果一項資產作為投資出售,並期望在他人努力的基礎上獲得利潤,那麼它很可能被視為一種證券。


Gensler認為,一般來說,大多數投資人購買或出售加密代幣,是因為他們期望從企業裏的他人努力成果中獲得利潤,即利益的產生源自發行方或協力廠商的努力,而非投資方的行為,這就是典型的證券。這意味着,在美國,所有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、投資諮詢、資產管理和交易平台等,都會跌進美國證監會的監管體系內。


美國政府控告Binance及創辦人


表面上,這是Gensler的個人意見;事實上,這代表美國證監會以及美國政府的官方取態。這種取態體現在一連串的監管行動,包括去年八月,美國財政部將混合加密貨幣平台Tornado Cash列入制裁名單,今年三月,SEC又向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base旗下的抵押服務Coinbase Earn和錢包服務Coinbase Wallet發出警告。緊接其後,全球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Binance及其創辦人趙長鵬,遭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提告涉嫌違反衍生工具交易規例。如此定義對美國加密貨幣行業而言,是生死攸關,把相關事情訴之法庭,就變得情理之中。


4月24日,Coinbase向費城的一家聯邦上訴法院提起了訴訟,希望借助法院力量,要求SEC對Coinbase提出的一份請願書做出回應。該請願書要求SEC制定更明確的加密貨幣監管指南,然而,SEC對此卻至今沒有回應。Coinbase表示,SEC的反應既不合理也不合法。


這封請願書要追溯到2022年7月,當時Coinbase向SEC提交了這份請願書,要求其制定加密貨幣法規,並解釋美國現行的證券法如何運用於加密貨幣。Coinbase還請求SEC就有關事項進行正式的通知和評論程式,讓公眾參與到其中。


然而,Coinbase的訴訟書顯示,SEC拒絕回應Coinbase的規則制定請願書。Coinbase首席法務官Paul Grewal在一篇隨附的博客中寫道,Coinbase並沒有要求法院告訴SEC應當如何回應,「只是要求法院命令證監會做出回應」,Coinbase認為這是SEC的法律義務。


Coinbase在訴訟書中表示,包括現任SEC委員在內的業內人士普遍認為,SEC現有的註冊和披露要求與加密貨幣不相容,並且加密貨幣與證券法所針對的股票、債券和投資合同有着根本的不同。因此,SEC至少應該闡明如何將現有法規中「不恰當」的要求,運用於加密貨幣當中,但SEC拒絕且始終沒有這樣做。


香港定義虛擬資產是商品非證券


SEC表示,打算對Coinbase上市的「未註冊證券」啟動執法程式,而且將對Coinbase上市的部分加密資產、質押服務Coinbase Earn、Coinbase Prime和Coinbase Wallet等採取法律行動。作為回應,Coinbase於今年三月向SEC提交了另一份請願書,要求SEC更明確地說明其對Coinbase提供的「質押服務Staking」的看法。


相關訴訟相信會繼續發酵,亦將會持續數月,這給香港發展含虛擬貨幣在內的虛擬資產提供了絕佳良機。香港發展虛擬資產已具備天時、地利及人和等所有成功要素,水到渠成是自然而然的事情。


香港證監會對虛擬資產的定義清晰,絕大部分是商品而非證券。目前,市場最為期待的是香港證監會即將公布的市場諮詢結果:證監會如何允許散戶參與虛擬資產交易?如何監管平台運營者?如何平衡行業發展和投資者保護的需求?我們拭目以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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